最近一个币圈的朋友有点苦恼,去年在某线下活动结识了一个年轻貌美的女朋友,很是投缘。恋爱期间如胶似漆很是甜蜜,于是常常给自己的女朋友表达爱意,当然币圈人的浪漫必然要是要上链的(其实主要原因是跨国转账不方便)所以这位朋友转给自己女朋友的红包都是用USDT 泰达币。
谁知今年春天,女朋友忽然硬分叉了,要跟自己分手。伤心之余,这位朋友只关心一个问题:我之前转给TA 的快100 万USDT,还能要回来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的第一反应是:技术上可能不大可行,但法律上可以聊一聊。
泰达币(USDT)的法律性质
夸克百科显示,泰达币(USDT)是Tether 公司推出的基于稳定价值货币美元(USD)的代币TetherUSD,是一种保存在外汇储备账户,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该种方式可以有效的防止加密货币出现价格大幅波动,基本上一个泰达币价值就等1 美元。
2021 年9 月24 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通知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我国《民法典》第127 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让虚拟货币受到法律保护有以一定的法律依据,同时在具体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内容里也肯定了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
由此可见,我国虽然禁止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市场上流通使用,但并未禁止对虚拟货币的持有。
那么,接下来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转给女友100 万泰达币的行为到底属于什么性质?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657 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43 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因此,如果以上条件都符合,该赠与行为有效。
在赠与有效的前提下,需要再进一步区分该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还是一般赠与?
通常情况下,因恋爱双方为维系和发展感情及共同生活难免发生必要的财物支出,恋爱双方在符合日常生活所需及赠与方经济条件的限度内实施一般财物赠与行为,可以推定为不附条件的赠与。但若其中一方单方向另一方赠与大额度的贵重财物,如果一概推定为不附条件的一般赠与,则可能助长不劳而获的不良社会风气,违背公平原则及诚信原则,对善良风俗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如果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基于结婚目的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考虑双方相处时间的长短、经济往来情况、双方的家庭收入等因素,并结合实际情况综合判断是一般赠与还是附条件赠与。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借贷?
当然还可能属于另外一种情形,即借贷行为。如果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和借贷行为,在此情形下,双方分手后,男方转给女友的100 万泰达币,可以请求对方予以返还,但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主张附条件的赠与还是借贷行为,男方在请求女方将泰达币返还时都需要提前将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充分的收集和整理,否则,理想很难实现。
如果属于一般赠与,是否可撤销呢?
对此《民法典》第663 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根据《民法典》第665 条之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来说,女方只是收取了男方赠与的虚拟货币,不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对获得赠与所需负担的义务有明确约定,女友也不可能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那么就很难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赠与后的撤销。
什么情况会被认定为理财?
根据《民法典》第8 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但当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时,该委托合意将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如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民申463 号)张某与胡某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双方就委托理财约定了投资期限、投资收益标准、投资报酬标准等内容,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双方约定的委托理财对象为虚拟货币,本案中涉及的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泰达币,均非被我国承认的、可与法定货币进行兑换的数字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曾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 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等文件明确否定虚拟货币作为法定货币的法律地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虚拟货币的持有,但是当虚拟货币被作为理财对象时,其所包含的属性就充当了法定货币的角色。
本案中,张某与胡某以虚拟货币作为委托理财对象的行为是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作为同等地位,并通过虚拟货币的交易希望借此获取收益,二审法院据此认定该行为实质上是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同时还会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应认定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张某主张双方争议事实发生期间国家并未明文确定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缺乏依据。张某还主张委托理财交付的是人民币,只不过定向投资虚拟货币,应受法律保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当虚拟货币充当法定货币的角色进行委托理财时,虚拟货币持有人的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张某自行承担其委托胡某进行虚拟货币交易行为造成的后果,亦无不当。
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闽07 民终1026 号)马某、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案涉交易的标的「泰达币」并非当局发行货币,而系一种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 年)、《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等文件相关规定精神,实质上是禁止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以及代币发行融资活动,故案涉合同的目的非法且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认定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4 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第84 条关于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中明确了委托投资合同的认定,同时对时间节点进行了区分,即委托投资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9 月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因此,如果当时转给女友泰达币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帮忙投资理财,那么就要看看委托合意达成的日期是否在2017 年9 月4 日之后,如果是在2017 年9 月4 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发布之后达成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如果是在该公告发布之前达成的,则委托合同合法有效。
律师建议
感情无价,比特币有价。各位币圈的朋友,对外转账,不论收款方是自己女朋友还是别人的女朋友,在将自己的虚拟货币转给对方时一定要提前做好以下工作:
1、明确目的,即自己将要做出的转币行为是为了维系感情而讨对方开心,还是想要出借给对方,抑或出于其他考虑?如果是为了讨对方开心,那就可以是520 或1314 这样的吉利数,如果是出借,那就尽量是整数+ 备注。
2、达成合意,毕竟是双方行为,将自己的目的和考量与对方提前进行有效沟通,比如说在微信上沟通(而不是在电报群或其他阅后即焚的软件里),尊重对方也是更好的保护自己,毕竟亲兄弟明算账。
3、留有痕迹,合意的产生过程和行为的发生过程都要有迹可循,老话说的好,口说无凭,立据为证。别两人一闹矛盾你就删微信跟聊天信息,要知道:这毁灭的不是感情,而是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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