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虚拟货币投资挖矿,投资款能否要回来?


挖矿合同签订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93通知的发布及生效日期为2021年9月3日。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前的案例中,(2022)京0115民初9524号判决认为,本案合同签订在93通知之前,故合同有效。但这是19个有效案例中唯一一例以此理由认定合同有效的案例,其余均认定合同无效。

在合同签署于2021年9月3日之后的案例中,均认定合同无效。

由此可得出结论,合同的签署时间,基本不会影响法官对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效力的判定。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自2013年以来,我国相关监管机构就不断发文,禁止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在我国相关平台的兑付和交易。93通知虽然时间上发布于2021年,但通知的内容和此前我国发布的相关法规政策的内容是一脉相承,可以看出我国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处于不断认识和不断完善的阶段。由此,司法机关对于合同效力的认识,也是在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法规政策的宏观背景之下作出的判断。

投资款用虚拟货币来支付,能否要回来?

先说结论:有争议。

判决不予返还的理由大体为:双方之间给付的“款项”为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判决支持返还,如(2020)浙0112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基本案情为:原告与被告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矿机托管给第三方运营,由被告代收矿机产生的比特币奖励,但被告代收后未给付原告,原告起诉。法院认为,我国并未明令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进行交易,比特币仍可以作为合同法上的交易对象。最终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比特币相对应的人民币折价款。

要求对方支付逾期利息,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在笔者统计的19份案例中,除去原告诉请中未涉及利息请求的以及法院连本金(矿机款)都未支持的(更别提本金所对应的利息)案例后,还剩下11个有效案例。其中法院判决不予支持的占6例;支持的占5例中,再扣减判决日期在93通知发布之前的2例后,仅存3例。

判决不予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利用“挖矿”行为获取收益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i],原告在合同无效中亦存在过错[ii],投资者应自担风险[iii],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已包括利息,不得重复主张[iv]。

判决支持利息的理由有:合同有约定[v](且合同有效),合同有约定[vi](注:但法院认定合同无效,那么原告主张利息就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笔者对此判决持异议)。合同无效但法院认可存在资金占用损失[vii]。

小结

以上就是关于虚拟货币挖矿类合同纠纷案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的问题梳理。

由于我国监管政策的特殊规定,实务中,虚拟货币挖矿类争议的解决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若最大限度的维护矿机设备的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具体分析,具体认定。

参考材料

[i] (2022)粤01民终19334号

[ii] (2022)陕0103民初8275号,(2021)粤01民终22072号

[iii] (2021)湘0182民初13304号

[iv] (2020)浙0112民初2997号

[v] (2022)京0115民初116249524号

[vi] (2022)浙0108民初552号

[vii] (2022)湘0104民初1613号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wwsww.cn/btbkuangye/18616.html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