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9年比特币发明以来,以区块链技术所延伸的加密货币,从原先最早作为支付功能,到现今出现其他应用型代币(Utility Token),更发展出将加密货币证券化的新型态金融商品,也就是俗称的证券型代币(Security Token)。
不过,证券型代币的诞生,对于传统金融证券市场造成强烈的冲击,尤其在各国监管方面,对于新创产物抱持着怀疑的态度,在监管上仍没有非常明确的法律制定,针对此证券型代币衍生出的新型态金融产品,欲将此种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纳入管制,并说明相关定义及规范重点。以下就是证券型代币的定义与相关监管规范整理:
具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视为有价证券
具有下列这两种性质的加密货币被认定为证券交易法下的有价证券:
- 透过「运用密码学及分散式帐本技术或其他类似技术,表彰得以数位方式储存、交换或移转之价值」。
- 具有「投资性」,所谓投资性是指由出资人出资于一共同事业或计画并有获取利润之期待,而利润主要取决于发行人或第三人之努力。
STO 相关监管规范
证券型代币发行(Security Token Offering, STO),发行具证券性质的加密货币,则采分级管理。若募资金额超过3,000 万元,应先依「金融科技发展与创新实验条例」申请沙盒实验,实验成功后依证券交易法规定办理发行;若募资金额在3,000 万元(含)以下,虽不用依照证券交易法之规定办理发行,但仍需要符合下列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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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规范
必须是依我国公司法组织,但不能是上市(柜)及兴柜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仅限同一平台进行募资,需符合相关应备条件及编制公开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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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规范
认购者仅限专业投资人,专业投资人若为自然人时,就每个STO不能认购超过30万元,而每日每档STO交易量,不得超过发行总量之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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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交易平台规范
必须有证券自营商执照且最低实收资本额为1亿元,并要负担1,000万元的营业保证金,单一交易平台受理豁免证券交易法规定的STO案件,其所有发行人的募资金额总计不得超过1亿元。单一平台受理第一档STO交易满一年后才能再受理第二档STO之发行。
此外,在洗钱防制的要求上,交易平台上加密货币的认购及买卖也都要采取实名制,并限由同名银行帐户汇出、入款方式办理。
上述金管会对于STO 的相关规范,仍有地方可以修正,例如,认购者仅限专业投资人,且不能认购超过30 万元,这金额可能远远低于专业投资人的想像,严苛的管理扼杀了新创。另外,此规范限制STO 募资金额,又限制STO 交易平台的业务规模,可能也会吓跑发行人和STO 交易平台商。不过这也代表了STO 合法化,成为企业募集资金另一种可选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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