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


虚拟货币,是指利用密码学等技术手段,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一种非法定货币。虚拟货币的代表性品种有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是指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业务活动。

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法律规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律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我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或者在流通领域使用其他形式的货币。因此,虚拟货币不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也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 二是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根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年9月4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021年5月18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2021年9月24日)等文件规定,我国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包括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提供服务,互联网企业不得为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等服务,市场监管部门不得为其登记注册或者发布广告等。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三是否认虚拟货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规定,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这意味着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我国不受民事法律保护。

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司法实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民事诉讼请求,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此,如果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有非法金融活动或其他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二是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刑事案件,依法惩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虚拟货币等作为投资对象或者支付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五条之一等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定罪处罚。因此,如果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构成非法集资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刑事责任。
  • 三是对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行政处罚案件,依法维持或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对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应当进行全面审查。因此,如果涉及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审查行政机关是否有权、是否依法、是否适当地作出行政处罚,并依法作出维持或撤销行政处罚的判决。

总之,我国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采取了严厉的法律规制和司法实践,旨在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在我国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存在较大的风险和难度,投资者应当谨慎选择,并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损失。

本文链接地址:https://www.wwsww.cn/jzb/21644.html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